一、本市各區公所受理民眾申請各項津貼或補助時,依社會救助法第10條及相關補助之法令規定,需調查確認家庭應計算人口(含配偶、直系血親一親等及申報扶養納稅義務人)範圍及個人基本資料(含記事),並依據上述人口查調財稅資料俾辦理補助資格審核事宜。
二、為落實「免附戶籍謄本」措施,已於社會局網站、各津貼福利簡介,不再要求申請人檢附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