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戶政宣導

    大陸配偶經許可依親居留,免工作證,即可在台工作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3-28 10:15 承辦單位:仁武區戶政事務所

    自98年8月14日起,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及第17條之1規定,中國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依親居留後,長期居留(含專案長期居留)期間不需要申請工作證,即可在臺灣工作。

    高雄市仁武區戶政事務所  關心您 heart

    類別:戶政宣導
    上版日期:106-03-28
    • 相關圖片
      1. 大陸配偶依親可工作宣導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