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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勿拒絕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自由出入各場所,以免觸法!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5-12-14 09:35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引領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響、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同法第100條規定:「違反第60條第2項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4小時之講習。」

      倘需辦理導盲犬相關教育、宣導課程,可逕洽社團法人台灣導盲犬協會(洽詢電話:07-976-5151)或財團法人惠光導盲犬教育基金會(洽詢電話:07-556-1563)。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已有印製「歡迎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進入」之宣導貼紙,如有需要,請逕向該局洽取,連絡人:張宛諭小姐,電話:07-336-8333轉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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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灣導盲犬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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