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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

    請依居住事實辦理遷徙登記,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4-02-11 12:00 承辦單位:高雄市仁武戶政事務所

    #遷徙登記應依居住事實審認 符合「人籍合一」原則。

    遷徙是事實行為,辦理遷徙登記須有居住事實

    如無居住事實而不實申報遷徙登記(俗稱“幽靈人口”),

    依法可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並撤銷遷徙登記。

    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您依居住事實辦理遷徙登記。

    相關法令:

    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決:

    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

    戶籍法第16條第1項: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戶籍法第17條第1項: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戶籍法第23條: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喪失或撤銷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戶籍法第76條:

    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正確罪):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類別:戶政宣導
    關鍵字:人籍合
    上版日期:11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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