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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助宣導]精神疾病去汙名化-新版《精神衛生法》上路 媒體責任與公眾意識並進消弭精神疾病污名化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4-06-17 15:53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平等與不歧視精神,新版《精神衛生法》第38條明確規定,媒體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的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亦不得未經當事人同意揭露病情與身份,衛生福利部對此也指出,媒體與自媒體在報導時,應尊重當事人隱私、慎選資訊來源、避免渲染誇大、提供求助資源,兼顧報導平衡與正確性,訂定相關原則的目的就是要防止病患遭到標籤與排除,減少延誤就醫的情況發生,全方位建立精神病人友善支持環境。

    衛福部提供「六要」與「四不要」原則,「六要」是指應遵守的準則,包括與當事人或精神醫療專家密切討論、慎選資訊來源、刊登於內頁而非頭版、兼顧客觀及平衡性、尊重當事人與家屬隱私權、提供精神衛生相關服務專線、社區資源或衛生教育;「四不要」則指應避免的報導方式,包括要以戲劇化或聳動化方式呈現報導內容、以暗示口吻指稱當事人罹患精神疾病、用歧視性或污名化稱呼與描述精神病人、要報導容易引人斷章取義或以偏概全的細節。

    如您或親友對精神健康有疑問或需求,歡迎洽詢高雄市心理衛生中心07-7220995或撥打全國安心專線1925(24小時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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