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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各類戶籍案件,委託他人辦理各類案件,相關書表請由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以免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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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更新時間:113-08-19 11:28 承辦單位:高雄市仁武戶政事務所
委託他人辦理各類戶籍案件
相關書表(如委託書、同意書、子女姓氏約定書等)
請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為確認委託人真意,戶政事務所受理時依法進行調查確認。
另外提醒辦理結婚、離婚登記
書約應由當事人+2位證人親自簽名
千萬別因便宜行事代為簽名或蓋章
誤觸法律規定及影響後續法律效力!
相關書表請到各戶所索取空白書表/自行下載列印/照格式自行書寫均可
相關表單下載方式:
可搜尋關鍵字:[戶政司 常用書表]或連結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63
相關法令
※民法第3條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按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按戶籍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類別:最新消息
關鍵字:戶政、委託辦理、委託書、同意書、代為簽名、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