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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法宣導]原住民身分法修正重點宣導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5-09 15:26 承辦單位:高雄市仁武戶政事務所

    【修正重點宣導】

    原住民身分法已於113年1月3日經總統公布修正

    當事人名字 只要符合以下3個要件之一,可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

    1. 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2. 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3. 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本次修法也放寬規定,讓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的人,可以有一次恢復原住民身分的機會;以及養子女只要並列生父或生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就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不必再終止收養關係。

    類別:最新消息
    關鍵字:原住民、身分法、傳統姓名、新法
    上版日期:11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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