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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

    戶政宣導-人籍合一原則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7-05 10:32 承辦單位:高雄市仁武戶政事務所

    請民眾依居住事實遷徙戶籍:遷徙登記應依居住事實審認,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 並正確戶籍資料。

    請民眾依居住事實遷徙戶籍。

    按戶籍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同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同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

    次按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決:「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

    類別:戶政宣導
    關鍵字:人籍合一 、居住事實、按址居住、虛報遷徙
    上版日期:11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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