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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中微型電動二輪車於111年11月30日起至113年11月29日止,2年內依規定登記、 領用、懸掛牌照。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3-04 14:55

    微型電動二輪車掛牌作業規定

    應備證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及印章(個人名義);公司、行號主管機關
              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及印章(公司
              行號名義)。
    (二)新領牌照登記書2張。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辦理時有效期間30日以上)。
    (四)來歷證明:出廠證明或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
    (五)統一發票(如有遺失得由原車主以切結方式辦理)。

    辦理地點:

    請車主點選欲辦理地區之監理所,查詢「到點服務預約」的地點與時間。
    臺北市區監理所另開新視窗
    臺北區監理所另開新視窗
    新竹區監理所另開新視窗
    臺中區監理所另開新視窗
    嘉義區監理所另開新視窗
    高雄區監理所另開新視窗
    高雄市區監理所另開新視窗

    規費:

    微電車牌照規費:號牌1面300元、行照1枚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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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微型電動二輪車領牌政策海報(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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