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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歸化者注意]因應疫情三級警戒,得於解除警戒後10日內再行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或展延申請!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0-06-09 16:51 承辦單位:高雄市仁武戶政事務所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經內政部許可歸化後,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或申請展延提出時限之屆期日,介於110519日至全國第三級疫情警戒解除前者,得於解除警戒後10日內再行申辦(110.5.24台內戶字第110242596號函)。

    如有任何疑義,可洽本所國籍承辦人07-3711328分機2035。

    詳細內容如下:

    1. 「按國籍法第9條規定:「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 ⋯ 」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外國人申請歸化,未能依本法第9條第1項規定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者,至遲應於屆期30日前檢附已向原屬國申請喪失原有國籍之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展延。」次按行政程序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於10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

    2.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5月19日宣布,因應目前國內疫情嚴峻,持續有本土病例出現,為加強相關防疫措施,至6月28日止提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對於國人外出、活動、大眾運輸實施相關限制措施。

    3. 基於防疫特殊考量,依上開國籍法第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或申請展延提出時限之屆期日,介於110年5月19日至第三級疫情警戒解除前者,得依上揭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於解除警戒後10日內再行申辦,且該期間不列入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1年繳附期限,以及屆期前30日申請展延提出喪失國籍證明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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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最新消息
    關鍵字:疫情、國籍、展延、解除10日內
    上版日期:11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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