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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憑證線上申辦戶籍登記]自111年6月11日起「全戶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登記」及「單方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因離婚或認領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死亡或受監護宣告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可用自然人憑證網路申辦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06-13 14:20 承辦單位:高雄市仁武戶政事務所
    • 自111年6月11日起「全戶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登記」及「單方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因離婚或認領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死亡或受監護宣告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可用自然人憑證網路申辦,歡迎多加利用!
      1. 全戶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登記:房屋所有權人對於設籍其房屋之他人全戶無居住事實者,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將全戶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本項登記以房屋所有權人為申請人且須在臺現有戶籍,但房屋所有權人未成年,以其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2. 單方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因離婚或認領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死亡或受監護宣告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死亡或受監護宣導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有下列情形,當事人在臺現有戶籍者,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 因離婚或認領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受監護宣導:以未受監護宣告之一方為申請人,於另一方之監護登記辦竣後30日內申請。
        • 因離婚或認領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死亡:以生存之一方為申請人,於另一方之死亡登記辦竣後30日內申請。
        • 單方行使負擔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受監護宣導:以未受監護宣告之一方為申請人,於另一方之監護登記辦竣後30日內申請。
        • 單方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死亡:以生存之一方為申請人,於另一方之死亡登記辦竣後30日內申請。
      3. 線上申辦網址: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260
    類別:最新消息
    關鍵字:線上、網路、戶籍登記、自然人憑證、戶政司
    上版日期:111-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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