逕遷戶政事務所申請流程
一、提出申請
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或地方自治機關,備齊證明文件,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二、戶所查察
戶政事務所會派員到現場查察,確認戶籍登記的人是否還住在該地址。
三、依查察結果處理
- 如果對方仍住在戶籍地:不辦理遷徙,戶所以公文回覆申請人。
- 如果對方未住在戶籍地,但查得到現住地址:戶所依戶籍法第48條第4項規定辦理,再以公文回覆申請人。
- 如果對方未住在戶籍地,也查不到現住地址:戶所會先通知對方,若在3個月又30日內仍未申請遷入登記,戶所就依職權辦理,將全戶戶籍暫時遷到戶政事務所,再以公文回覆申請人。
四、收到公文回覆
不論結果如何,最後都會收到戶所的公文函覆。
注意事項
- 被遷到戶政事務所的人,之後到該戶所辦理各項業務時,依規定會被處新臺幣300元至900元罰鍰。
- 房屋所有權人申請逕遷後,被申請人的相關郵件仍有可能繼續寄到原地址。